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
開標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168號(國際航廈4樓45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168號(國際航廈4樓419航站辦公室收發)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並符合E605電腦工程業或E701電信工程業或I301資訊服務業資格之廠商。
2.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提出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為於履約日起順利執行,得標廠商應於履約前先行進場與前維護廠商熟悉及銜接機關設備,不得於履約時提出銜接不及或未銜接等推諉塞責(相關履約前之熟悉及銜接工作已納入契約相關費用內,廠商不得再向機關索取任何費用)。廠商應於105年12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間,指派駐站人員(督導人員及技術工程師)先行至機關實習及業務交接工作至少7日(含)以上,以熟悉未來工作環境,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