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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履約期間內且在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整內得增購契約內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南區機場路 775 號臺南航空站二樓第一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南市南區 702115 機場路 775 號臺南航空站二樓辦公室企劃行政組收發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業項目載明足以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業項目載明足以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等。依投標廠商各自特性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A.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
B.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C. E102011土木包工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或公司行號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或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標案標的相關工程之承作)。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A.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A.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其屬綜合所得稅證明繳稅證明者:
1.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C.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繳稅證明文件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正本(或蓋有正本相符章之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完工證明文件、或契約文件供審)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 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七)決標(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負責人到場者免)。
(八)投標廠商切結書。(範本如本須知末4頁,依廠商屬性自行填寫檢附)
(九)電子領標憑據。(本項非必要,但仍請提供以利機關審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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