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履約期間且在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713,000)內得增購契約內項目(含施作及安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7281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站2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281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站2樓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註記可營業、承裝電氣、電器之項目,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電氣、電器相關項目之買賣記載)及法人登記證。當年度相關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6.投標廠商應特別注意:投標前事先衡量自身在新冠肺炎疫情、空運、船運、海關等諸多因素情形下,仍可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履約完畢,否則應視為違約且情節重大,機關得依據契約第17條第(一)項及其第13款規定,於投標廠商自設(訂貨、空運、船運、海關等)檢驗時間點,若未達成,投標廠商即同意終止契約之全部,機關即沒收投標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整)及不補償投標廠商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失,同時機關得追索投標廠商有關機關因此所失利益,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10款及第12款規定,辦理刊登投標廠商(不良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
7.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8.請投標廠商確實閱讀並到機關現場瞭解本案履約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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