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履約期間且在本案採購金額內得增購契約內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站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站2樓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消防安全設備安裝承裝業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相關業務或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上述相關業務記載)。(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以下3條件之一符合即可)
1.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繳證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該消防設備(師/士)章。
2.廠商屬行號時,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裝關於消防設備者,應繳證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影本);投標廠商未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者,須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本)(其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該消防設備(師/士)章或廠商大小章。
3.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但投標廠商屬公司組織者,不在此限,應繳證件: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該消防設備(師/士)章或廠商大小章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3)資料查詢日期。(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其他
1.因機關肩負國家及地方之門面,不容任何缺失或差錯為人詬病而影響國家及地方之形象,廠商應使用高品質美觀大方耐久之本契約所有設施、設備、零件之品項並使施工標廠商日後能維護確實、備料無虞,以節省日後本契約系統設備及其零附件等設施須責任完整保固8年(本契約之軟硬體保養巡檢維護)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期間內之廠商責任預估責任維修責任保養檢修之費用。
2.機關現有消防系統(財編5-02-01-01-0005-00000013、5-02-01-02-0008-0000001,帳面購置日期:民國92年9月22日,使用年限15年),實際上自91年12月1日新航廈啟用後即使用迄今,實際已使用15年餘,故保固8年,無違反規定,亦無不妥,另詳契約第13條有關保固規定。
3.請投標廠商務必至機關現場確實勘察及完整清楚瞭解本案項目,以免衍生不必要之誤會或困擾,進而造成機關之權益損失,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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