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履約期間且在本案採購金額內得增購契約內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站2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站2樓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電器、財團法人、電氣承裝業、電機(力)顧問業或冷凍空調承裝業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相關業務或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上述相關業務記載)、法人登記證及加入相關電器或冷凍空調承裝公會會員證。(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凡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電器、財團法人、電氣承裝業、電機(力)顧問業或冷凍空調承裝業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相關業務或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上述相關業務記載)及法人登記證。
有關冷凍空調承裝業,依據「冷凍空調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需另檢附冷凍空調業之會員證書;有關電器(氣)承裝業,依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需另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書。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3)資料查詢日期。(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四)雇主保障勞工切結書及切結書1:投標廠商應填妥及用印完畢。
(五)初步維運計畫:依據契約第二條及第八條第十七項提出扼要之計畫,本項目的:請投標廠商確實閱讀並瞭解本案招標文件。
按: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1日前,得標廠商須主動積極函提可行之完整維運計畫(比招標時更詳盡),經機關核備後據以執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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