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243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空站2樓總務組出納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新台幣1800元整,郵購須用郵政匯票及附回郵信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43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空站2樓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電器、電腦、資訊、電訊、電信、通訊、通信業、財團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電腦或資訊相關業務或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電腦買賣記載)及法人登記證,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凡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電器、電腦、資訊、電訊、電信、通訊、通信業、財團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電腦或資訊相關業務或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電腦買賣記載)及法人登記證,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至少1人具備MCPD(Microsoft)、MCA(Microsoft)、MCTS(MCSA) (Microsoft)、MCITP(MCSE)(Microsoft)、MCS、JAVA(SCJP)、行政院勞委會頒發之全國技能檢定網路架設、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等軟硬體相關乙級技術士(含)以上認證文件影本或ISO27001/CNS27001資安主導稽核員結訓證書等認證書面證明之一即可及證明該人員確屬廠商雇用之勞健保證明文件影本,機關得要求廠商當場上勞健保局網站查核該人員確屬廠商所雇用,故廠商應事先向勞健保局申請確屬廠商雇用員工之上網顯示完整功能,該員必須負責得標後之派駐機關從事交接、學習操控本契約各系統設備、撰寫SOP、撰寫程式等本契約規定之事宜。
日後得標廠商現場執(值)勤人員須具備有效之專業證照(詳契約範圍說明第4條第(3)款規定)。
(五)雇主保障勞工切結書:投標廠商應填妥及用印完畢。
(六)初步維運計畫:依據契約第二條及第八條提出扼要之計畫,本項目的:請投標廠商確實閱讀並瞭解本案招標文件。
按: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1日前,得標廠商須主動積極函提可行之完整維運計畫(比招標時更詳盡),經機關核備後據以執行。
(七)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八)本投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正本)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十一項或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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