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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契約期間表現優良,未違反契約及有關規定,且經機關考核,績效優良者,得於契約屆滿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續約,機關同意後得續約1年,以一次為限,續約價金按原決標總價(2年)之50%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臺南航空站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商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影印本或列印經濟部網站之資料。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最近1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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