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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50元整,現金付款。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及廠商權益。
履約期限
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
1.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餐飲業,並領有中餐烹調丙級以上證照。
2.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所開具之(截止投標期限前)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健康檢查證明書(廠商應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健檢證明書,檢查內容應包含本站提供檢查表之各項目)。
(二)自然人:
1.本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男性須提供役畢或免役證明(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2.健康檢查證明書(應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健檢證明書,檢查內容應包含本站提供檢查表之各項目)。
3.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4.具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技術士中餐烹調丙級以上及格證書者(未逾有效期限)。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及書面文件販售。
(二) 投標廠商之資格經審查合格者,於開標次日(112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辦理實地評審,合格廠商接獲本站電話通知後,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於本站會議室辦理報到,報到後將由本站人員帶至履約地點(宿舍廚房)進行實地操作(現場炒麵5人份以供評審小組辦理實作成績評核)。
(三) 評審內容詳評審須知及評分表,相關評審項目證明文件一式6份請附於投標標封內,實作後擇符合需要廠商,另定期日辦理議價。
(四) 若得標廠商為自然人,應於第1次付款時提出人身意外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如屬依法不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保障應不低於以相同薪資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費用已含在契約價金中,機關不另外支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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