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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違約紀錄,倘廠商有意於契約期滿後依原契約條件續約,應於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經本站審核同意後,可續約2次,每次期間以1年為限,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決標金額按增購期間與原契約期間之比例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法人組織,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或影本蓋章)包含:各該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有濾水器、淨水器零售)。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本站目前使用機型飲水機為賀眾UR-9615AG、開水機為UB-342HS-2及過濾系統,如有投標意願廠商得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到站實地勘查。
2.本站現有機型:飲水機賀眾UR-9615AG*45台、開水機為賀眾UB-342HS-2*9台,保固期間108年3月21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止,為釐清保固責任,於保固期間內
建議使用原廠料件,如廠商使用同等替代品致機件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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