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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機關需求,後續擴充金額以新台幣45萬元為上限,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原契約履約期限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件屬於技術服務勞務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
1.技師事務所:
(1)技師證書。
(2)有效期執業執照(執業項目須有土木或結構相關工程)。
(3)最近一期負責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土木或結構相關工
程)。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核發之登記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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