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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07年~109年,表現良好者得延續1年。擴充條款為「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違約紀錄,機關得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再續約1年,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績約,若項目遇增(減)部分依原契約比例計算。」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專業服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有割草、林木修剪能力相關之項目,如園藝、環境衛生服務業、人力派遣服務、土木包工業等符合一項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專業服務廠商: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 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餘詳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廠商若有疑義者請於107年1月2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及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商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1人出席為原則。主標人得視情況,調整每一廠商參加人數。未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4.凡任何狀況之發生,如地方政府未宣佈停止上班,開標作業按既訂時間辦理;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致無法開標,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5.本機場位處海邊,天候風向多變且不穩定,尤以海上濃霧常籠罩機場,造成關場無法起降,廠商應自行衡量天候影響截止收件及開標事宜,以避免無法於截止收件日送(寄)達及無法出席開標作業而喪失相關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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