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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訂有後續性擴充(續約條款),即契約屆滿前3個月,廠商如有意續約,應以書面通知機關提出申請,如得標廠商履約期間無違約情事,經機關核准後,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最多續約2次,每次以1年為限。
(二)另履約期滿若機關未完成續約或簽訂新契約前,機關得要求原得標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廠商不得拒絕,展延期限以3個月為限,費用得由機關按本契約價金核實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開標地點
金門航空站會議室(金門縣金湖鎮尚義機場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金門航空站(891金門縣金湖鎮尚義機場2號)
履約期限
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文件(影本)包含:
1.政府登記合格之診所以上等級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或安養照護機構,領有營業證明或開業證明者,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2.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營業項目:醫療顧問、醫療服務、人力派遣、人力資源、人力仲介、勞務工程、勞務服務業之一者】無不良紀錄。
3.(資格1或2擇其一項即可)。
4.其餘資格及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六十四。
5.投標廠商聲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之領取:
1.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採電子領標。
2.不受理郵購。
(二)餘詳如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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