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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110年及111年2年後續擴充權利。
(二)擴充金額每年以新台幣91萬4,000元整為上限,後續擴充項目及數量與原投標標價清單相同,並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金額採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
(三)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現場付款交本站出納人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3樓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工作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馬公航空站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非屬投標之必要文件,惟至遲應於簽約前提交機關(建議附於投標文件內)。
2.投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或現場購買,不受理郵購。
3.廠商所投之投標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不一致者,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標價為準。
4.投標廠商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避免觸法,同法第18條第3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上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之文件,未檢附者不影響其投標廠商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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