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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廠商完成各項履約事項前,依原訂契約價款及規定,以換文辦理空橋操作後續擴充續約服務1年及每年履約期限內擴充空橋操作2,000次(2年合計4,000次),後續擴充金額預計605萬9,38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購或郵購每份300元附回郵郵票18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航空站地勤業、機械製造業或機械安裝業,非電子採購網所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2.營業稅納稅證明、信用證明等。
3.餘詳閱標文件之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1.依「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同規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本案辦理之「空橋操作」得標廠商須申請「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其許可證有效期與契約有效期相同。
2.執行期間如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獲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拒絕簽約之處理:機關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5.勘察現場:本案位於馬公機場,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相關資料,或洽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單位名稱:許志豪(業務組);電話:(06)9229121 會同前往勘查現有環境與設備狀況,以瞭解本檢驗案工作性質及各項系統設備等承包有關資訊,以確保本案順遂,若未勘查現場草率從事,致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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