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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依原訂契約價款及規定,以換文洽詢廠商續約2年,後續擴充金額305萬2,08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購或郵購每份300元附回郵郵票18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各項消防設備維護或買賣,非電子採購網所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2.最近一期或前ㄧ期納稅證明。
3.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消防暫行人員1人(檢附勞或健保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
6.餘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執行期間如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獲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拒絕簽約之處理:
機關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4)勘察現場:本案位於馬公機場,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相關資料,或洽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單位名稱:許志豪(業務組);電話:(06)9229121 會同前往勘查現有環境與設備狀況,以瞭解本檢驗案工作性質及各項系統設備等承包有關資訊,以確保本案順遂,若未勘查現場草率從事,致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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