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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考量實際需求,機關得於履約期間內,洽詢廠商以換文方式依原定契約價金辦理後續擴充1,800次之操作次數,後續擴充預計金額89萬8,03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購或郵購每份300元附回郵郵票18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 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無不良記錄。營業項目:航空站地勤業、機械製造業或機械安裝業。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額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半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執行期間如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獲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投標所需文件之裝封:
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分別裝入各標封內。
1.投標封內應包含文件如下:
(1)各種資格證明資料資料:(廠商資格請參閱本須知第65條規定,請依序放入廠商資格標封內)
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明細。
切結書(未立書完全,為無效標;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電子領標憑據(廠商電子領標者需檢附)。
※各種證件影印本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2)拒絕簽約之處理:
1.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站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勢必妨礙本契約之執行計劃,致機關遭受損失,機關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廠商不得異議。
2.廠商得標後不依約承攬,本站除沒收廠商所繳之押標金外,另將不為承攬之事實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機關得徵詢決標時進入底價之次低標廠商,依次低標廠商標價承做。
勘察現場:本案位於馬公機場,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相關資料,或洽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單位名稱:許志豪(業務組);電話:(06)9229121 會同前往勘查現有環境與設備狀況,以瞭解本檢驗案工作性質及各項系統設備等承包有關資訊,以確保本案順遂,若未勘查現場草率從事,致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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