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okay3059@anw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55號 松山雷達站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及如期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需符合「⽤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或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廠商,並具備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未受停業、⽬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3. 餘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第83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經承攬機場跑滑道燈光纜線故障搶修或跑滑道燈光迴路絕緣值提升改善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上網領標: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網址
http://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式】:
上網領取:電⼦領標之機關文件費⽤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
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
【其他內容】
1. 現場查勘:本採購案之⼯作範圍位於機場管制區域內,其作業時間及規定
皆不同於⼀般採購案,建議廠商於本採購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
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
完全滿意⽽參與投標,若⽇後履約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切損失,概由廠
商⾃⾏承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上班時間
(09:00~12:00;14:00~16:30),機關現勘聯絡⼈及電話:臺北裝修區臺機
電設備臺黃⾦暄或代理⼈(02-87702186)。
2. 開標當⽇請攜帶⾝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如不克出
席開標,由被授權⼈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3. 因故停⽌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投標⽇(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因故停⽌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投
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
或收件時間;開標⽇則為順延⾄原開標⽇之次⼀辦公⽇同⼀時間開標。
(2)截⽌投標⽇(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正常上班,⽽開標⽇(開標地
點:臺北市)因故停⽌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其次⼀辦公⽇
之同⼀時間開標。
4.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
規定辦理。
5.餘詳列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內容。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不⾜⼀⽇以⼀⽇
計)期限前,以書⾯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算,另本機
關釋疑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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