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前30日,機關如因招標作業延誤、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得視需求由廠商按原合約以月份計繼續提供服務,但最長以3個月為限。每月服務費用得比照前一年度11月金額。(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123萬9,887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濱江街355號松山雷達站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具E6機電工程業、E7電信工程業、I3資訊服務業、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等項下相關行業),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餘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第82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因修改履約期限、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等招標資訊後重新辦理招標,視為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1.現場查勘:本採購案之工作範圍位於機場管制區域內,其作業時間及規定皆不同於一般採購案,建議廠商於本採購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履約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承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4:00~16:30),機關現勘聯絡人及電話: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陳泰猷臺長或代理人(02-87702185)
2.本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以現場為準。
3.本案為確保裝備維護順遂,得標廠商得先派員至機關業管單位(本屬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進行了解現場環境與維護學習,以便移交及熟悉裝備維護,所需相關費用已納入廠商總標價內。
4.開標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5.因故停止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至原開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正常上班,而開標日(開標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7.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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