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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_ch@anws.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合約期滿後,機關如因招標作業延誤、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得按原合約以月份計由原廠商繼續提供服務,但最長以3個月為限(金額上限新臺幣153.5萬元整)。服務費用得視比照前一年度11月金額,並參照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濱江街355號 飛航服務總臺松山雷達站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完成履約和提升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需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或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並具備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未受停業、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 現場查勘:本維護服務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以現場(馬祖助航臺(南竿)及(北竿))為準,建議廠商至現場詳細勘查估算,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勘察,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維護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3:30~16:30),聯絡人及電話:本總臺臺北裝修區臺馬祖助航臺陳光榮臺長或代理人,電話:(0836)26313。
2. 開標當日請攜帶廠商之公司大小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3. 廠商於開標當時未達現場者視同放棄說明及比(減)價權利,不另行通知。
4. 開標作業如遇天然災害而停止上班無法進行時,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開標作業。
5. 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6. 檢舉電話:法務部調查局(02) 2917-7777: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02)2732-8888:民航局政風室02-23496237:飛航服務總臺政風室02-87702059。
7. 餘詳列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內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