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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wei@anw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機關如因招標作業延誤、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得視需求按原合約以月份計繼續提供服務,但最長以3個月為限(金額上限新台幣99萬9,859元整)。服務費用得視比照前一年度單月金額,並參照工 程會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臺北裝修區臺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完成履約和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 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需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或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並具備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未受停業、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履約能力證明:廠商另應檢附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需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相關之規定)或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另應檢附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需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相關之規定)或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以現場為準,建議廠商至現場詳細勘察估算,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勘察,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 後維護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本案為確保裝備維護順遂,建議得標廠商自行提前派員至機關業管單位(金門助航臺)進行了解現場環境與維護學習,以便移交及熟悉裝備維護。
3.投標商請攜帶身分證件與出席代表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不需檢附)等相關文件參與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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