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航電技術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074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提供中文稿書面通知日起50日曆天內(審查期間得予扣除)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符合印刷業或一般廣告服務業者),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且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免附)。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採電子領標者須附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外封套內,一齊寄(送)達本總臺。
2.本案開標就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廠商所附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得參加評審,評審方式採序位法,本機關另行通知評審結果,由第一序位者取得優先與本機關議價權。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履約期限:自總臺提供110年年報中文稿並經書面通知日起,於50日曆天內完成本總臺年報成品之製作及交付(本總臺審查期間得予扣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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