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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程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致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期間共1年。經機關審查履約績效良好,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契約上限可擴充續約1次,每次擴充續約期限為1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5063臺東市民航路 1000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63臺東市民航路1000號(臺東裝修區臺)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購法第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
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現場查勘:建議投標廠商於本案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勘察,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招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而參與投標,若日後履約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 12:00; 14:00~17:00);聯絡人及電話:林哲烈/089-73205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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