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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後,機關倘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廠商應按原契約繼續提供服務,但以三個月為限,每月服務費用依照原契約支付(不得超過新臺幣94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25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5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須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相關之規定)或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並具備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且未受停業及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略)。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
5.餘詳鍵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可於投標期限內本機關上班時段內前往購案地點勘查,有意者請先電詢以利安排勘查。
2.履約地點:金門助航臺(金門尚義機場內),詳工作說明書。
3.開標日期:110/12/1 11:00am
4.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於契約指定地點)。
5.參與本標案投標之廠商開標當天若未派員到場參加開標,則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廠商放棄比減價權利。
6.郵遞投標者請自行注意郵遞所需之時間。
7.本採購案文件同時採電子領標方式公告。
8.電子領標者,標封內請附電子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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