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itree@anws.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採購履約爭議暨提供法律意見採購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2/05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2/0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供應室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本總臺秘書室總收文處)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律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以下文件:
(1)律師執業執照(律師證書):自然人請檢附個人執業執照,事務所請檢附合夥代表人之執業執照。
(2)事務所開業證明文件:以合夥開立之事務所請檢附開業證明;自然人自行執業者,無須檢附本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所得稅繳稅證明):請就以下三項資料擇一提供:
(1)律師自然人:請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申報結果(108年度)作為納稅證明。
(2)律師事務所:請檢附合夥代表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之申報結果(108年度)。
(3)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3.依律師法加入公會之證明:
(1)律師自然人,請附加入律師公會之(具有效期)會員證。
(2)律師事務所,請附合夥代表人加入律師公會之(具有效期)會員證。
4.其他資格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網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網址: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網領取:電子領標之機關文件費用 5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它內容】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期間契約價金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若逾契約期間,採購申訴審議、履約爭議調解、行政訴訟案、民事訴訟第一審、二審、三審、再審或提付仲裁等案件仍未經裁判、裁定或判斷者,得標廠商應繼續辦理至該審級或案件終結為止。各採購標的履約期限詳本案工作說明書。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
4.電子領標:
(1)本案一律採電子領標,系統網頁(http://web.pcc.gov.tw/),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採電子化領標之廠商,應繳交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公告之系統使用費。
5.因故停止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止投標日(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至原開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機關所在地:臺北市)正常上班,而開標日(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6.本標案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1-21T02:21:49+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供應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本總臺秘書室總收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律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以下文件: (1)律師執業執照(律師證書):自然人請檢附個人執業執照,事務所請檢附合夥代表人之執業執照。 (2)事務所開業證明文件:以合夥開立之事務所請檢附開業證明;自然人自行執業者,無須檢附本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所得稅繳稅證明):請就以下三項資料擇一提供: (1)律師自然人:請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申報結果(108年度)作為納稅證明。 (2)律師事務所:請檢附合夥代表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之申報結果(108年度)。 (3)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3.依律師法加入公會之證明: (1)律師自然人,請附加入律師公會之(具有效期)會員證。 (2)律師事務所,請附合夥代表人加入律師公會之(具有效期)會員證。 4.其他資格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網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網址: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網領取:電子領標之機關文件費用 5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它內容】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期間契約價金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若逾契約期間,採購申訴審議、履約爭議調解、行政訴訟案、民事訴訟第一審、二審、三審、再審或提付仲裁等案件仍未經裁判、裁定或判斷者,得標廠商應繼續辦理至該審級或案件終結為止。各採購標的履約期限詳本案工作說明書。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 4.電子領標: (1)本案一律採電子領標,系統網頁(http://web.pcc.gov.tw/),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採電子化領標之廠商,應繳交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公告之系統使用費。 5.因故停止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止投標日(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至原開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機關所在地:臺北市)正常上班,而開標日(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6.本標案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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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採購履約爭議暨提供法律意見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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