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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A41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42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資訊管理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無被停權者(詳見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 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證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免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所需文件之裝封: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一起裝入標封內。
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資格、規格、價格及其他文件一起封裝於投標專用標封內)
1.資格文件:
下列各種表件及資料應為正本:
(1)投標廠商聲明書
下列各種證件得為影印本,但須加蓋公司章(詳本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2.規格文件:
(1)建議書
3.價格文件: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4.其他文件:(決標後簽署)
(1)授權書(請置於投標信封內或參與開標時提出)
5.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
(1)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並依本總臺提供之「投標專用信封封面」填妥各項資料,黏貼於封面,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所指定之場所。
(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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