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8758754@anw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CCR、隔離變壓器、高低壓接頭等擴充項目計新臺幣100萬元整以內,期限為108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供應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在案(營業項目具E601電器承裝業(甲級以上)、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等項下相關行業。未受停業、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職業(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之結業證書或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證書(請併出具該員受雇於廠商之證明,例如勞保投保資料)。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上述文件詳細說明,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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