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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飛航服務總臺MCC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42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 北部飛航服務園區資訊管理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所需文件之裝封: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一起裝入標封內。
■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標文件一起封裝於投標專用標封內)
1.資格文件:
下列各種表件及資料應為正本:
■押標金(詳本須知第37點)
■出席代表授權書(請置於投標信封內或參與開標時提出)
■投標廠商聲明書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下列各種證件得為影印本(詳本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2.規格文件:
■規格需求審查表
■設備型錄或規格文件
■建議書10份、光碟1份
3.價格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
■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並依本總臺提供之「投標專用信封封面」填妥各項資料,黏貼於封面,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所指定之場所。
(二)資訊安全保密
為確保本總臺資訊安全,得標廠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保密事項:
1.廠商對系統內,凡經告知涉及業務機密之資料或項目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總臺書面同意,不得轉錄攜出或透露予任何第三人。
2.廠商應採行必要之保密及安全措施,以確保其員工不會將上項所述之資料公開或透露,否則將追究相關刑責。
3.廠商應在本總臺要求或本契約解除、終止、撤銷或期滿時,將本總臺提供給廠商之一切機密文件資料返還予本總臺。
4.廠商應配合本總臺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5.廠商執行受託業務,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本總臺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6.本總臺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得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
7.廠商於得標後,應簽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委外服務人員保密切結書」並送交本總臺存查。
(三)本契約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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