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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臺北裝修區臺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於107年7月15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地點並完成安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在案(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項目代碼具E601010電器承裝業),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本案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電子領標。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每份酌收工本費新台幣20元整。
其他
1.本標案擇訂於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30分假臺北裝修區臺會議室開標,逾時視同未到。
2.投標商請攜帶身分證件及授權書等相關文件參與開標,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限定2人(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 條、第53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準時派員到達會場者,視同放棄,不另為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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