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uaint@anws.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6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條件: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小客車租賃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41)得參 加本標案之投標。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
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
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需先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評選。
(二)投標廠商不得利用現場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簡報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三)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投標廠商列席人員應就該詢問事項詳細說明。
(四)投標廠商應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表格填寫,如填寫錯誤需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五)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或於開標日當場提出,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填寫授權書。
(六)投標廠商應將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與企劃書一併裝入投標專用標封後加以密封。投標外標封應註明投標案號及投標標的名稱,未標明且無法判別者,機關管理單位(總收文)得拆閱外封套。
(七)本案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作業。
(八)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九)廠商投標應備文件請參照招標文件目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