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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機關如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廠商應按原合約繼續提供服務,但以一個月為限,服務費用比照原合約支付(金額上限新臺幣39萬3,995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業務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需符 合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相關之規定)或甲級電氣承裝業廠商,並具 備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未受停業、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 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其它說明詳如投標須知)。 (三)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之結業證書或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證書(其 它說明詳如投標須知)。 (四)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 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 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 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 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其他】: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 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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