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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42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 北部飛航服務園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42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 北部飛航服務園區資訊管理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上述各項資格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章)連同出席代表授權書(負責人出席者免附) 、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廠商資格審查登記表等均請放入標封內密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領取招標文件:請利用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下載「汰換及新增總臺資安設備」招標文件。
(二) 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廠商所提建議書(不得相互抄襲)應力求段落清晰,撰寫格式及順序請參考本案建議書徵求說明文件及評選須知。
2.投標文件寄(送)達本總臺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銷。
(三) 開標、審標、評選程序及注意事項:
1.開標:投標廠商代表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準時於開標時間到達開標地點參加開標,如未到場或未準時到場者,仍逕行開標審查,並視同放棄解釋及資料補正權利。如由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負責人印章及公司或法人印章」;如由被授權代表人出席應攜帶「授權書」。
2.資格和規格審查:機關有關單位人員到場開啟(順序由機關當場決定)廠商投標標封,先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投標廠商必須符合本投標須知所列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具備「投標應備文件」,其他不符或未具備者,即為資格不合格;資格合格廠商始能進入規格審查,投標價格於資格和規格審查時不予宣布。
3.公開評選:評選程序依本案投標須知和評選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建議書中總標價金額與標價清單總標價金額不符者,以標價清單總標價金額為準。
(四) 決標程序:依本案評選須知規定。
(五) 決標後,得標廠商須簽署「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納入本案契約文件。
(六) 投標廠商如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規定,依該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
(七) 本案所需用之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本總臺將配合修訂,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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