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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當年度1月至8月廠商之服務績效經機關考核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且未發生違約扣款或書面糾正者,得於同年10月底前由廠商來函申請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契約價金續約,經機關審查同意者,每次續約1年,至多可續約2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25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5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購法第103條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其餘詳見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可於投標期限內本機關上班時段內前往購案地點勘查,有意者請先電詢以利安排勘查。
2、標案地點:馬公助航臺(馬公機場,詳見工作說明書)。
3、開標日期:105/12/2 10:00AM
4、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5、參與本標案投標之廠商開標當天若未派員到場參加開標,則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廠商 放棄比減價權利。
6、郵遞投標者請自行注意郵遞所需之時間。
7、本採購案文件同時採電子領標方式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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