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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條件: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小客車租賃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41)得參加本標案之投標。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需先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評選。
(二)投標商不得利用現場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簡報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三)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投標商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投標商列席人員應就該詢問事項詳細說明。
(四)投標廠商應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表格填寫,如填寫錯誤需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五)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或於開標日當場提出,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填寫授權書。
(六)投標廠商應將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與企劃書一併裝入投標專用標封後加以密封,或由廠商自備投標標封,封面並應填寫廠商名稱及地址,否則視為不合格標。投標外標封應註明投標案號及投標標的名稱,未標明且無法判別者,機關管理單位(總收文)得拆閱外封套。
(七)本案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作業。
(八)本契約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政風室:台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電話:02-8770205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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