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866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屬於仲裁及調解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民航路1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信用證明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3)政府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廠商證明影本。(得標後核對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應提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B)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製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C)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得以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代之)。
(3)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由機關開標前查核,經查核投標廠商為不良紀錄者,該投標為無效標)
(4)政府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廠商證明影本。(得標後核對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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