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
|---|---|
| 機關代碼 | 3.15.6.4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61 橡膠輪胎和內胎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15.6.4 |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
| 機關地址 | 971花蓮縣 新城鄉 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聯絡人 | 李美燕 |
| 聯絡電話 | (03) 8210735 |
| 傳真號碼 | (03) 8210750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1/03/09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11/03/0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花蓮縣-新城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2508066 |
| 廠商名稱 | 豫勤實業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木柵路3段48巷1弄12號1樓 |
| 廠商電話 | (02) 86614856 |
| 決標金額 | 408,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1/03/09 - 111/11/30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11年度機場專用消防車輪胎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豫勤實業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410,000元 |
| 底價金額 | 408,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法國(France)(歐盟)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408,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1/03/09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1/03/11 |
| 契約編號 | op111003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408,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財物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15.6.4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
| 附加說明 | 一、至截止收件日111年3月8日17時00分止,計 1 家廠商豫勤實業有限公司(下同)投標。 二、開標前審查:有效標1家,無效標0家。 三、本標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開標、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本次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四、本案已於招標作業簽核奉准並於招標公告載明: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依實際投標廠商家數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五、本案第1次招標未達3家廠商投標,僅1家廠商投標,承上開辦理限制性招標。 六、開標過程: (一)資格審查:資格合格廠商1家、資格不合格廠商0家。 (二)價格審查:價格合格廠商1家(豫勤實業有限公司標價41萬元整) 、價格不合格廠商0家。 決標過程: 一、 開標主持人依審標結果六,僅1家廠商投標並採議價程序辦理。 二、 本案於招標前如上述之情形,已簽核奉准授權開標主持人擔任底價核定人,開標主持人依授權重新核定底價,並以原核定底價為重新核定之底價。 三、 豫勤實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41萬元整,高於重新核定之底價,並請廠商第1次減價。 四、 廠商第1次減價為新臺幣40萬9,000元整,高於重新核定之底價,請廠商第2次減價。 五、 廠商第2次減價為新臺幣40萬8,000元整,平於重新核定之底價,底價為新臺幣40萬8,000元整。 六、 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當場宣布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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