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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每次履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履約期間服務成績(維護廠商績效考核表)平均達到滿意(80分以上)標準,違約金累計未達月維護費百分之15者。經雙方同意,不改變原契約內容、條件、價金,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續約,一次一年(以換文方式辦理)。
(二)續約期限: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三)履約或續約期滿,機關未完成新約簽定前,機關協商廠商繼續執行契約,以3個月為限,費用依原約契約價金核實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機關業務組出納辦理,繳交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後續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據該聲明書之附註欄相關內容填寫。
(五)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正本)
(六)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開標前查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紙本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期內(111年3月16日8時起至111年3月22日17時止),向機關業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新台幣300元整放入郵購信封內,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並附回郵大型信封貼足郵資(約新台幣100元),郵購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1號),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維護勞務」採購案招標文件』字樣)。
(三)親自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限期內(週一至週五為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機關業務組出納辦理領購(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1號),繳交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四)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元」;「領標費用20元為系統費用」)。
(五)得標廠商依據本站提供之契約範本製訂合約書正本2份,副本3份(製訂費用由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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