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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3 樓大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後續履約誠信,收取履約保證⾦新臺幣 20 萬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機場路 1 號
履約期限
⾃ 115 年 1 ⽉ 1 ⽇⾄ 115 年 12 ⽉ 31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
商負責。
(二)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相關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
不瞭解⽽請求免責。
(三)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因颱風等災變停⽌辦公,致未達原訂截
⽌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辦公⽇之同⼀領標及投標截⽌時間代之,原
訂開標時間亦⼀併順延⾄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因
颱風等災變停⽌辦公者,則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代之。
(四)請投標廠商於本公告所訂開標時間派員⾄本站 3 樓⼤會議室(花蓮縣新城
鄉嘉⾥村嘉⾥路機場 1 號),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
辦理時,提出說明、比價、議價等事宜;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如辦理減
價時,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期通知減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