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採購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採購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環境美化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續約條款
採購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採購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採購資料:開標時間
109/12/31 16:00
採購資料: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公告案號:HA1081118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名稱
葆豐造藝實業有限公司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興2街65號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電話
(03)8539548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決標金額
2,639,000元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10/01/01-110/12/31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否
決標品項:第1品項:品項名稱
HA1081118-1
決標品項: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葆豐造藝實業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639,000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2,639,000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2,639,000元
貳佰陸拾參萬玖仟元
決標資料: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決標資料: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5.6.4
機關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決標資料:附加說明
一、依據葆豐造藝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109)葆豐字第30號函與本站109年12月28日蓮業字第1095002254號函及旨述維護案契約第7條辦理。
二、本站「109年環境美化服務」案契約案預於109年12月31日到期,依據契約第7條第1項:契約期滿後如廠商全年績效考核總分平均達80分(含)以上且全年違約金累計未達月維護費百分之30者,經雙方同意,得以本契約相同之標價及條件協議續約一年,今廠商來函同意本案續約一年。
三、本案勞務費用按原契約價金核實計算,續約12個月勞務費用為新台幣263萬9,000元整。(詳標價清單)
四、本案契約再續約除下列事項與原契約不同外,其餘皆與原契約條款相同。
(一)刪除原契約第7條第1項有關「續約最多以二次(二年)為限」之規定。
五、本案履約期限從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fetched_at
2021-03-09T02:17:20+08: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公告案號:HA1081118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興2街65號
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10/01/01-110/12/31
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葆豐造藝實業有限公司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639,000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2,639,000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2,639,000元 貳佰陸拾參萬玖仟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5.6.4 機關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附加說明
一、依據葆豐造藝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109)葆豐字第30號函與本站109年12月28日蓮業字第1095002254號函及旨述維護案契約第7條辦理。 二、本站「109年環境美化服務」案契約案預於109年12月31日到期,依據契約第7條第1項:契約期滿後如廠商全年績效考核總分平均達80分(含)以上且全年違約金累計未達月維護費百分之30者,經雙方同意,得以本契約相同之標價及條件協議續約一年,今廠商來函同意本案續約一年。 三、本案勞務費用按原契約價金核實計算,續約12個月勞務費用為新台幣263萬9,000元整。(詳標價清單) 四、本案契約再續約除下列事項與原契約不同外,其餘皆與原契約條款相同。 (一)刪除原契約第7條第1項有關「續約最多以二次(二年)為限」之規定。 五、本案履約期限從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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