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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滿,機關尚未完成招標程序前,得洽請廠商同意繼續執行本契約;惟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實給付價金,且延長契約以3個月為限(113年01月01日至113年03月31日)。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增購部分價金,以原決標金額按增購期間與原契約期間之比例計算。
(二)依第(一)項增購後續擴充權利金額預估3個月約新臺幣 207萬6,500元,所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1.持有政府核發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其營業項目需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及病媒防治業者。2.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該法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應附證明: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相關文件。(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5)外國廠商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倘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或以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其他細節詳如契約、規範等招標文件。
(二)招標文件購買、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一律採以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並於投標截止期限內(110年09月27日至110年10月26日下午17時00分止)領標取得。費用包括「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元」;「領標費用20元為系統費用」。
(2)不受理現場領購及郵購紙本招標文件。
(三)為避免投標人錯估致無法履行契約影響機關作業,投標人得於本標案招標公告後,至截止投標日前聯繫承辦人前往標的物地點勘查,以瞭解工作環境、工作特性及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得標,須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契約。
機關聯絡人:詹士德 聯絡電話:03-8210733。
(四)投標廠商應依本案契約、規範等相關規定所提之各項工作需求標準,提列服務建議書,所提列之內容將作為契約履約事項之一部分。
(五)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按評選項目內容排序書寫)
1. 廠商規模與實績經驗
(1) 公司組織架構、財務結構
(2) 廠商人力規模、專業能力
(3) 相關技術經驗(與本案類似之履約實績經驗)
2. 專業服務能力
(1) 環境清潔維護工作計畫(如清潔作業、洗地、打蠟、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手推車回收…等計畫)
(2) 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巡檢查核暨缺失改善計畫
(3) 清潔機具、清潔用品及工具之提供、操作及管理
(4) 高空玻璃、大理石地板清潔、消毒作業能力與技術
(5) 緊急應變計畫及政府配合度(如颱風、漏水、地震、流感或COVID-19疫情、異常狀況…等)
(6) 安全衛生管理及安全維護
(7) 其他特殊創新想法或附加服務(如服務形象之塑造、員工背心制服、清潔推車…等)
3. 專案管理能力
(1) 本案瞭解程度及提供管理之能力(具備執行本案所需之各類人才、資歷)
(2) 本案實施方式與管理方法(含幹部甄選、考核)
(3) 人員組織及增補調派計畫(組織架構職掌、分工與人力配置)
(4) 人事管理計畫(如休假、職務代理等)
(5) 教育訓練(含職前、在職、安全衛生訓練)
4. 價格之合理性
(1)各項單價分析之合理性
(2)成本效益分析之合理性
(六)服務建議書建議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向右書寫)表達為主,以A4規格為原則(圖表若有需要得以A3為之),裝訂於左側,頁碼置中,書寫字體為標楷體及以14字大小為原則,書寫格式則以一般中文報告書寫格式為準,頁數以不超過60頁為原則,共準備8份。
(七)服務建議書內之報價金額如與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投標聯)內之投標總標價不一致時,依渠等之註記(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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