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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廠商履約情況如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倘有意於契約期滿後依原契約條件續約;應於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經本站審核同意後,可續約2次,期間以1年為限,即(111年01月01日至111年12月31日)及(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決標金額按增購期間與原契約期間之比例計算。
(二)本採購案依第(一)項增購保留後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購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8:00至12:00,13:00至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業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書面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花蓮縣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本站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花蓮航空站41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0年01月01日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工商行號或法人組織,營業項目需有廢棄物清除業者。
2.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該法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次同時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原住民廠商應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影本):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取得合法最終處理機構2處(含焚化廠2處或焚化廠1處掩埋場1處)之許可進場證明。
6.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本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同時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優先開標、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進行第2階段。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投標廠商家數如未達3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本案所需用之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招標標的場地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本標案招標公告後,截止投標日前至機關勘查場地。聯絡人:詹士德 聯絡電話:03-821073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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