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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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購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8:00至12:00,13:00至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書面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履約期限
106年04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9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法人組織,營業項目需有建築物清潔服務者。
2.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該法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外國廠商應提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倘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倘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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