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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登記合格立案之公司行號,並具備合格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核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製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得以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代之)。
(四)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即日起至106年8月28日17時止),向本站郵購或親自到本站國內線航廈二樓服務台領購投標文件。
(2)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台幣100元整及回郵新台幣150元整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本站總務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維修棚廠鳥網設置工程」招標文件。
(3)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9:00至17:00,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台幣100元整並領取收據。
(4)電子領標者: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領取,網址為:http:// web.pcc.gov.tw所需費用為新台幣0元整,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電子標文件版權為本站所有,電子領標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採電子領標者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依本須知規定填妥寄達本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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