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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滿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廠商時,機關保留洽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代為操作、維護之權利,增購金額為新台幣69萬3仟整,增購期間以2個月為上限,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決標金額按增購期間(以月為單位與原契約期間之比率計 算;倘操作未滿1個月,得以實際操作日數計付),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107年01月12日至107年01月25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履約期限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文件: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透過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之營業項目園藝服務業(A102080)、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外國投標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列文件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為誤者,以原文為準。。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影印本或正本)。
(四)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107年01月12日至107年01月25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台幣200元整及回郵新台幣150元整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本站總務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國際(內)航廈景觀及場面草木修剪養護」招標文件。
(三)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上班時間,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台幣200元整並領取收據。
(四)電子領標者: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領取,網址為:http:// web.pcc.gov.tw所需費用為新台幣0元整,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電子標文件版權為本站所有,電子領標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採電子領標者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依本須知第八十一條規定填妥寄達本站。
(五)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所有內投標封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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