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erek0527@mail.ki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2樓企劃行政組)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國內航廈第一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高雄航空站410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2樓企劃行政組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者,檢附承裝技工工 作證,並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專任承裝技工 二人應至少2人。 2.屬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者,檢附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並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專任技術員1人、專任技工應至 少3人。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及各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凡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登錄有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項目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2.營業項目之證明文件: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A.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如承攬工程手冊內包括第4頁至第6頁且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B. 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C.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頁次應包括第7頁至第18頁,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D. 當年度(招標公告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2) 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A. 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影本(如承攬工程手冊內包括第4頁至第6頁且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B. 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C.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頁次應包括第7頁至第18頁,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D. 當年度(招標公告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3)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A. 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影本(如承辦工程手冊內附有許可證書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B. 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C. 承辦工程手冊影本(內容應包括封面、負責人、獎懲紀錄等,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
D. 當年度(招標公告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E. 承裝工程師(至少二人)工作證影本(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條件: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4)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A. 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影本(如承辦工程手冊內附有許可證書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B. 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C. 承辦工程手冊影本(內容應包括封面、負責人、獎懲紀錄等,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
D. 當年度(招標公告年度)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E. 專任技術員(至少一人)及專任技工(至少三人)工作證影本(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具備資格: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
(二)納稅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票證相關文件(依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辦理)。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之領取詳如投標須知第83條規定:
(1)圖說文件工本費新臺幣5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17時止),向本站企劃行政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2)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臺幣500元整及回郵新臺幣200元(小面額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本站落地郵戳為憑)。本站企劃行政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污水納管工程」招標文件。
(3)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9:00至17:00,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企劃行政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臺幣500元整並領取收據。
(4)電子領標者: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領取,網址為:http:// web.pcc.gov.tw。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0元整。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採電子領標者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依本須知規定填妥送達本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