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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2樓企劃行政組)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2樓企劃行政組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需列有一般儀器製造業(C199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或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規格文件:提報符合「施工說明書」5-2設備規範項器材規格規範規定之自動加藥機、攜帶型餘氯計、餘氯監測儀產品原版彩色型錄(或彩色影印型錄)及規格審查對照說明書等資料1式4份。前述資料需依採購規範內容以螢光筆逐項標示清楚,並註明該標示部份即係規範內之相關章、節、頁,以便機關審查(外貨型錄規格標示處可檢附整句中文翻譯供參考)。其資料屬重要審查資料,規格文件不足或不符合機關招標規範規定項目或未依規範規定標示不清者,致使機關無法審核時,除提送文件數量外,不予以另外補充說明文件機會,視為文件不齊全,審查結果將判定為不合格。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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