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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滿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廠商時,機關得請廠商繼續代為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契約支付價格計付(期限最長3個月,增購金額約為新台幣274萬元)。若操作未滿一個月,得依支付價格平均分攤或日支付價格,依實際操作日數計付,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向本站總務組郵購(須另附回郵新臺幣200元(小面額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履約期限
中華民國 111 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營業項目登錄有機電工程業項目者(分類編號:E6)。
(二)廠商應具有下列證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
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以上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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