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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滿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廠商時,機關保留洽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代為操作、維護之權利,增購金額約為新台幣1,161萬6,412元整,增購期間以6個月為上限。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決標金額按增購期間(以月為單位與原契約期間之比率計算;倘操作未滿1個月,得以實際操作日數計付),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並具備該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票證相關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之領取:
(一)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即日起至107年11 月15 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台幣300元整及回郵新台幣200元(小面額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本站落地郵戳為憑)本站總務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行李輸送系統暨自動門及鐵捲門設備操作維護」招標文件。
(三)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9:00 至 17:00,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台幣300元整並領取收據。
(四)電子領標者: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領取,網址為:http:// web.pcc.gov.tw,所需費用為新台幣20元整。電子標文件版權為本站所有,電子領標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採電子領標者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依本須知規定填妥送達本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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