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sj@mail.ki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不退還),親自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107年10月30日17時止,週一至週五為08:30至17:00,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國內線二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總務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外國廠商應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營業登記有管理顧問業或保全業。
(三)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應提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