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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即日起至106年06月27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開標地點
高雄國際航空站第二會議室(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國內線航廈2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決標後需提送品管工程師及勞安人員資料送審):
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
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
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最近一期有效納
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
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
中文譯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製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得以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代之)。
(四)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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