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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滿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人時,得請廠商繼續代為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契約支付價格計付(期限最長3個月,增購金額約為新臺幣27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 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有航空站地勤業(代碼G602011)等相關項目,並具備該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 政府採購協定(GPA)簽署國等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須附具上述條件,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分公司,分支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之領取:
(一)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參佰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106 年 4月7 日至106年4月12日17 時整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採用電子領標者圖說費用免費(但仍需支付網路服務費,目前為新台幣貳拾元)。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台幣參佰元整及回郵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本站總務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橋氣橋電設備操作維護」」招標文件。
(三)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9:00至17:00,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台幣參佰元整並領取收據。
(四)電子領標者:請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
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領取,網址為:http:// web.pcc.gov.tw所
需費用為新台幣20元整,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
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電子標文件版權為本站所有,電子領標
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採電子領標者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
,依本須知規定填妥寄達本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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